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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

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为清理整顿“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规范名称登记使用行为,牢牢坚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联合中央编办、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印发了《意见》,对“大学”“学院”名称的登记使用提出指导性意见和明确要求。《意见》制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文件基于现有涉及名称登记、“大学”“学院”审批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同时,针对现实面临的问题,作了相应的补充完善。二是确保行政效力。此次联合发文的单位包含涉及登记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涉及审批的教育和人社部门,涉及打击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以及涉及“企业大学”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银保监部门。三是做到实事求是。一方面,兼顾了其他有关部门审批设立的学院,如“干部管理培训学院”“技师学院”“会计学院”等;另一方面,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且具有一定社会认知基础、面向特定人群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老年大学、社区学院,可以继续使用“XX老年大学”“XX社区学院”等专有名称,但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