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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底前完成"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定期确定需开展债务处置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名单,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通知》要求,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有效防范债务处置中的各类风险。“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由“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法人单位作为借贷主体、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债务。“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由企业集团作为借贷主体统借统还实际用于“僵尸企业”和退出的合法合规在籍产能项目债务。“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担保债务,由企业集团或其他第三方为“僵尸企业”和退出的合法合规在籍产能项目借贷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

《通知》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清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并纳入直接债务处置,自主协商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担保债务。此外,应确定债务处置企业名单,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形成处置方案并实施,由管理人或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六个月最多再延长三个月内形成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处置困难企业的后续处置,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坚决破产清算。

《通知》强调,要完善政策与制度环境。支持资产处置盘活存量资产,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积极利用产权交易所、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方式充分盘活“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有效资产,用于清偿债务。落实完善相关金融信贷政策,对债务处置不到位资产负债水平持续超出合理水平且按时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僵尸企业”,监管部门应严格展期续贷、借新还旧、关联企业担保贷款等业务的实施条件,加大对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落实并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和财税政策,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兜底作用,严禁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维持“僵尸企业”存续的行为,落实好现有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支持政策。支持有效开展土地再利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收回“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原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企业可申请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大事记信息中添加相关信息,以及时反映企业最近生产经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