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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社部出台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高校职称评审权责同步下放到校

  本报北京11月13日讯(记者 赵秀红)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提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针对高校职称评审中的不同主体,《暂行办法》提出了相应的违纪违法惩处措施,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求进行整改。

  《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校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高校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和校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情况等报主管部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高校报主管部门及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高校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暂行办法》明确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的重点内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体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原则,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各级评审组织组建是否规范、健全;是否按照备案的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开展工作,排除利益相关方、工作连带方的干扰;在评审中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对教师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否妥善处理。

  在监管方式上,高校主管部门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要突出监管重点,防止责任悬空、防止程序虚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要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

  《暂行办法》针对高校职称评审中的不同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违纪违法惩处措施。对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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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权与监管“两个轮子一起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中国教育报  时间:2017-11-14

  11月13日,教育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并不断加强监管,在深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进程中,这是一项关注度非常高的改革。

  “《暂行办法》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一竿子插到底,彻底打通最后环节,没有丝毫犹豫和含糊。可以说,《暂行办法》的出台,真正让高校自主评审职称不再是一句空话。”一位大学校长说出了很多人的心声。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要求

  由于种种原因,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落实高校自主评审之路颇为漫长。

  2012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将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年之后,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意味着高校可以自主评审副教授。几乎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表示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两个月后,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

  10月20日,教育部、人社部发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职称评审监管的内容和方式等。

  路虽漫长,但步伐在加快。“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并不断加强监管,是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贯彻落实,是深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要求。”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同济大学副校长吕培明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让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真正落地,高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和业务指导,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完美诠释了“放”和“管”的有机结合;同时,为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制度安排与政策指导,在职称评审监管制度、机制、实施操作等层面“对症下药”,设计了集完整性、功能性、结构性、合理性、权威性于一体的监管体系,为高校教师职称监管提供了政策保障。

  职称改革的关键是正确认识并处理好简政放权与监督管理的关系问题。江苏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江苏省委教育工委书记葛道凯认为:“放权是手段,不是目的。放权的目的是促进高校在法律法规框架和政府宏观指导下的自主办学。放和管是车子的两个轮子,放是管的前提基础,管是放的关键保障,坚持放权与监管同步,才能使两个轮子都做圆了,车子才能跑起来。《暂行办法》的出台,为我们做好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遵循。”

  如何科学监管考验执政智慧

  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一方面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另一方面也迫切需要加强监管,牢牢扭住改革的“牛鼻子”,切实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管”得好才能“放”得彻底,“管”不好“放”也会受到限制,如何科学监管,考验的是政府部门的执政智慧。

  “要让政府的宏观管理实现放得更开、减得更多、管得更好的良性循环,考验的是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执政智慧,考验的是能否处理好‘放管服’三者的关系,考验的是能否意识到把政府职能转变作为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的核心。”葛道凯说。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分析说,《暂行办法》重点监管4个方面:一是方向是否正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二是政策是否落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称政策,符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三是程序是否严格。高校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制定程序、评审组织组建和评审操作等程序都要规范、健全。四是结果是否公正。评审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结果公正,影响教师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在监管方式上也有所创新。该负责人说,《暂行办法》明确了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的多种方式:比如,要做书面核查,采取“双随机”方式按一定比例定期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

  葛道凯认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后,责任主体由政府行政部门转变为高校,但责任主体的转变不意味着监管力度的放松。相反,越是下放评审权,就越要加强监督管理,越是要注重监管结果运用,避免一放了之、一放就乱。《暂行办法》对此特别关注,将“惩处措施”专列一章,划出了违反职称评审规定的“红线”,为职称改革平稳推进营造出风清气正的外部环境。

  放权后高校怎么“用好权”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对于部分高校而言已经早就拥有,而其他多数高校尤其是高职高专,则因缺乏评审经验与组织能力在接盘时表示忐忑。《暂行办法》发布后,高校怎么接好这一“尚方宝剑”?

  吕培明分析认为,《暂行办法》也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这也意味着权力下放的同时高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由于经验等方面不足采取联合评审或者委托评审方式,最后的责任主体依然是高校,而不是被委托机构。一方面,各高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要用权适度、谨慎用权,重视公示、严谨执行,做到公平、公正;另一方面,消除了被委托机构的一些忧虑,使其能够更加开放地接受委托评审。

  《暂行办法》突出了高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职称评审办法、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评审文件都可以根据高校发展水平、学校特色等自主制定。这一点让很多高校颇感振奋。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自主性,让选才、用才的工作由高校说了算,让高校真正成为教师的‘伯乐’,让专业的人才遇到专业的‘伯乐’。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培养什么样的教师,学校可以按照自定的标准进行筛选和规划,保障了高校发展‘不拘一格’选人才的需要,有利于激发高校自主办学的活力和创造力。”成都理工大学党委书记谭书敏说。

  在谭书敏看来,《暂行办法》除了体现高校作为职称评审主体权力和责任的统一,还体现了高校自主办学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统一,个体价值、高校价值和社会价值导向的统一。《暂行办法》一方面将高校教师评价的“指挥棒”交给了高校,另一方面强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师德师风一票否决等有关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学术导向等相关要求,确保在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原则立场下做好高校职称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