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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院士称号等内容被写入中科院新章程

  据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记者吴晶晶)记者7日从中科院获悉:该院近日印发了经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科学院章程》修订版。修订后的院章新增了院士放弃院士称号、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撤销其院士称号等内容,体现了近年来院士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成果。

  长期以来,我国院士制度在推动科技界出思想、出谋略、出成果、出人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社会关注、科技界反映突出的问题,如院士遴选受非学术因素干扰过多,一些地方和部门让院士称号染上功利色彩等。近年来,我国对院士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分别对各自章程进行了较大调整,包括改进和完善院士遴选机制、学科布局、年龄结构、退出机制等,并逐步修订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此次,中科院新修订的院章再次明确:“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当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情节特别严重或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撤销其院士称号。”

  据介绍,中科院此前一版院章于2006年颁布,新修订的院章总结了近年来科技体制改革实践经验,吸收研究所分类改革和科研活动组织、院士制度、人事制度、科技评价制度等多方面改革成果,同时也为进一步改革探索留有空间。接下来中科院还将对《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等其他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以与新院章有关内容相统一。同时将适时选择部分研究所,试点开展研究所章程的制定工作,深入推进现代院所治理体系建设。

  延伸阅读

  新京报社论:“院士退出机制”落地走出第一步

  (2016年9月7日)

  要把院士退出机制从纸面规定变成日常机制,不仅要有突破利益固化藩篱的勇气,还需要科学详细的制度设计。这些具体可操作的细则,往往成为决定改革成效的关键。

  中国科学院日前公布新的《中国科学院章程》修订版。此次修订最为引人关注的,是新增了院士放弃院士称号、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撤销其院士称号等新内容。

  改革总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关于院士制度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优化学科布局,提高中青年人才比例,实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随后召开的两院院士大会上,两院分别对章程进行了修改。此次公布的科学院章程修订版,体现了改革的总体要求,也是对公众最关注问题的一个回应。

  建立院士退出机制,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本来,设立院士这个学术性的荣誉称号,对激励科研人员投身科学研究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评价标准亦只能有一个,即学术标准。但在现实中,院士制度也存在较严重的功利化、行政化倾向。因此建立院士退出机制,舆论和科学界呼吁已久。

  在此之前,两院院士几乎没有退出机制。据媒体统计,中国工程院建院至今,尚无一名院士被撤销院士称号,中国科学院历史上曾有两名院士被撤销称号。而院士荣誉很高、附着的利益很大,一些地方为招揽院士开出天价,给予所谓“副省级”待遇。因此,如果没有强制退出机制,几乎没有人会主动放弃这个称号。

  一方面,有些存在劣迹或者明显违背科学道德的院士退不掉,另一方面,有个别院士因身体原因想辞去院士称号,却被所在单位否决,甚至年纪大了想退休都难。

  习近平提出,院士制度要“真正守住学术性、荣誉性的本质”。对于推进院士制度改革、建立退出机制,科学界和公众都其实是有共识的,但真要改起来,阻力立即就来了。这阻力,主要来自既得利益的羁绊。

  如果没有明确要求,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自觉放弃院士的终身荣誉和优厚待遇;更重要的是,即便有人想退,那些拿院士当重要资源的地方和单位也未必愿意放。因此,让院士能进能退,关键要剥离附着在院士头衔上的重重利益,让院士回归学术荣誉的本质。

  从院士制度改革整体要求提出,到退出机制在新修订的科学院章程中落地,已经三年过去了。其间经历的“烟草院士”劝而不退、高龄院士“想退退不了”等事件,都可以看出推进改革之迫切,也可以看出改革落实之难。

  要把院士退出机制从纸面规定变成日常机制,不仅要有突破利益固化藩篱的勇气,还需要科学详细的制度设计。接受记者采访的两院院士都表示支持建立退出机制,但对具体操作中的一些问题非常关心,比如,哪些情况下可以劝退和撤销院士称号,谁有资格通过什么程序发起提议,经过什么程序达到什么条件才能生效,被劝退院士如何申诉,劝而不退如何强制执行等。在改革方向和原则明确之后,具体可操作的细则,往往成为决定改革成效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