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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云川 宋亚萍:“非升即走”的情理法辨析

  伴随着高学历人才产量的剧增,高校教师需求与供给关系迅速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学府内博士云集,师资储备雄厚,优胜劣汰的人事制度改革条件逐渐成熟,“限期升等,非升即走”作为舶来经验之一应运而生。该制度强调教师在一定时限内的成果产出,达标者顺利进入下一个竞技场,否则就面临“被迫转岗”或“扫地出门”的结局。

  以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为例,前者的通常做法是对新进人员实行“3+3非升即走制”,规定在第一个三年合约到期时,达标但未能升等的给予第二次机会,期满仍升等失败则按合约予以解聘;后者的做法俗称“六年条款”,讲师和助理教授多被要求在六年内升等。对此,诸如“水土不服”“扭曲学术”“忧郁症结”“违法违宪”等批评之声此起彼伏。孰是孰非,值得进一步商讨。

  首先,合理与否?麦格雷戈所提出的“X理论”称,一般人对工作具有天生的厌恶,只要有可能就会逃避,大多数人必须予以强制、控制、督导,才能促使他们朝向组织目标而努力。现实中“一聘定终生”的教职制度也确实容易造就“懒惰的教授”。所以必要引入竞争机制,才有利于提高大学教师的忧患意识,激发科研积极性,促使高校评教由“干多干少一个样”向“多劳多得”的结果型评价方式转变,进而拉动学校业绩和提升学术排名;此外,能进能出的人才流动机制也有利于拦截实力不济者继续“滥竽充数”,为高校注入活力,有助于新陈代谢。然而,其在遏制懒惰的同时,也容易激发出人性中急功近利、学术不端等负面取向。

  其次,合情与否?从合乎仁爱,讲求人道层面观察,“非升即走”显然“毫不留情”。台湾高教工会林伯仪说:“某些私校的限期升等溯及既往,致使某大学2名教师罹患癌症和忧郁症,文化大学教师只差半年退休,却因限期未升等被迫自愿资遣”。而更多的则是对“青椒”们的“学术霸凌”,致使无数年轻教师沦为“长工”;再如台师大对新聘女性教师可因育婴、生产等因素,延长2年升等的规定,看似是对弱势群体的“格外关照”,然而就东方社会而言,女性一直都被以男性为主导的父权社会赋予了主要的家庭责任,其弱势地位不证自明。正如郭景萍在对社会合情性进行的分析:“仁爱情感,常常衍生出一种平等精神”“机会平等掩盖了结果不平等的真实来源,好像由机会平等带来的结果不平等是天经地义的”,在实际的晋升过程中,由相同期限、条件构成的机会平等也同样成了结果平等的说辞与借口,实则最终“上与不上”并非全部是个人能力的原因,还有诸如“为人处世”与“名额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制度的合情性质有待商榷。

  最后,合法与否?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机构的人员配置并评聘教师和专业人员,即高校有权自主确定教师岗位的类型、比例、转入与转出办法、晋升规则等。据此为“非升即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若教师无涉条款所列三项“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品行不良”等过错,且合同不到期,不能予以解聘。如此一来,《教师法》与校内规章制度形成矛盾;而实行人事代理或合同制的新进人员,则可按劳动合同实施聘任、解聘与不续聘。台湾方面,参照其《教师法》,教师聘任后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十四)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各校也基本将“限期未升等”定义为“违反聘约情节严重”,然而什么是“情节严重”至今仍缺乏相应具体化和类型化的解释,使得众多相关诉讼案件,均以校方缺乏事实基础而被判败诉。

  综上,“非升即走”的教师聘用制度,虽合乎理性,却在“合情”与“合法”方面存有争议。面向未来,凡制度变革,必要巧避人性之恶,激发人性之善,因时因地制宜,方有利于夯实教师队伍,使其沉心于学,安乐于教。(董云川系云南大学教授,云南省政府督学,云南省高教学会常务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