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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红:法学教育的小目标

  坊间流传着一个“中国含金量最高的十大资格证书排行榜”,而位居榜首的就是“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于每年考试的通过率不高,所以国家司法考试又有“天下第一考”之称。司考虽然难考,还是有很多人愿意一试身手,尤其是法学院的学生,无论毕业后是否会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一般都会考一考,起码得有这个经历。因此,每年暑假的大学校园里,都会看到为迎接9月份的考试,冒着酷暑学习的法学院学子们。

  尽管法学院学生基本上都会参加司考,不过法学教育却似乎与此无关,因为在课程设置和授课方式方面,并没有刻意培养职业法律人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法学院课程有很多是与法律无关的。比如说通识课中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军事理论、体育、形势政策与社会实践,还有学分较多的英语课,学生在入学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接触不到多少法律,基本上摸不着法律的门。而英语考级对于毕业生的重要性,又使学生把大量的时间放在学英语上,有学生戏言,觉得自己念的倒更像是外语学院。

  而在法学专业课的设置中,原理课、理论课占比也较高。法学理论的学习固然很重要,毕竟学法律还需明白其背后的原理,正所谓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不过在我们的诸多部门法教材中,也以阐释原理为主,对法律条文的讲授较少。老师不要求背法条,学生们也不愿背。甚至有人认为死背条文的人都没什么“思想”。尽管说背条文不是必须的,因为将来在做法官或律师时都可以现查现用,不过由于我们的教学侧重于法理分析,而且在面对法条时,总是批判的态度居多,认为我们的法律规定很不完善,这就很容易让学生产生看不起法条的偏见,因而在大学里能通读一遍宪法、民法、刑法或其他部门法的学生不多,直到要司考时才几乎是从头学起。这倒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法学教育的现状。

  相较于美国法学院培养律师的目标而言,我们法学院的培养目标则要高大上的多,“本专业培养具备法学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具有国际视野,能在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教育和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法律专门人才”。目标虽远大,可惜没重点。从近些年法科毕业生的走向来看,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毕竟是少数,绝大部分学生都会去从事法律或与法律有关的实务工作,对他们来说,首要的“技能”就是要了解法律的规定,而我们在培养的过程中,与职业素养密切相关的“训练”却很少。学生们在课堂上半生不熟地知道了几个法学家,可就是在寒暑假回家后,村里人让帮忙看看合同,给简单的纠纷提个法律建议时,只好张口结舌了。

  法律是很世俗的,它的应用性、实践性很强,司考作为一种职业资格考试,也体现了这一特点。别的专业不太清楚,单就其中涉及甚少的法制史试题,也可以看出其更侧重于考察考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倾向。比如前几年考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就是通过一个虚拟的案例,说某人偷牛后卖掉,回家后把此事告诉其妻,几日后事发,丈夫被带走,问对其妻的处理,给出了四个选项。根据“妻匿夫”的规定,其妻自然不会因不举告而追究刑事责任。去年考的题目中讲的是唐永徽年间,甲由祖父乙抚养成人。甲好赌欠债,多次索要乙一祖传玉坠未果,起意杀乙。某日,甲趁乙熟睡,以木棒狠击乙头部,以为致死(后被救活),遂夺玉坠逃走。唐律只规定了“谋杀”尊亲属要处以斩刑,却无致伤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入罪需“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比“谋”杀更重的致伤行为,当然应该处斩。这里涉及到的是类推适用原则,题目的设计正为了考察考生运用法律原则断狱理讼的能力。但是,在教学实践中,让学生进行“活用”的机会并不多。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杰罗姆·弗兰克,在《初审法院——美国司法中的神话与现实》一书中,曾谈到美国法学教育的一些问题,他认为前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创立的“案例教学体系”,窒息了美国法学教育,因为“大多数法学教授从未会见过当事人或向他们提供过咨询,从未主持达成过和解协议,从未起草过复杂的合同,从未与证人协商过,从未在法庭审理过案件或协助审理过案件,甚至从未在上诉法院辩论过案件。”假如以弗兰克的这一标准来衡量中国法学院的教师,我们可能没几个合格的。不过,尽管我们的法典法体系与美国的判例法体系有很大差别,但在法学需要与司法实践接地气这点上却没什么差别。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上更契合法律职业的需求,在学生求职的路上助推一把,也应是法学教育的目的之一吧。

  先把培养什么事业接班人的大目标放一放,让我们先定一个法学教育的小目标,提高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为法律职业队伍输送更多合格的专业人才,这倒还真是比较容易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