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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隽:中外合作办学创新成果如何归属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不仅能引进优质的教育资源,也能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创新成果是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要产出。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中基于创新成果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通常包括三类:第一类著作权,其保护范围包括学术论文、专著及计算机软件等;第二类专利权及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第三类未公开信息,包括尚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实验或测试数据等。

  对于中外合作办学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在合作办学机构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前,归合作办学方共同共有;在合作办学机构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后,归合作办学机构所有,设立过程中由合作办学方共同共有的知识产权,亦转归合作办学机构所有。

  创新成果转化的最终目的是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成果转化不能简单归纳为商品化,而是由包括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等一系列活动组成。

  以深圳为例:近年来,深圳市大力发展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加快吸收国际优质创新资源,深圳市政府投入经费和政策支持。为了让科研成果落地,在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通常都规定“技术成果优先在深圳转化”的条款。对此,可以作如下三种解读:第一,注册地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深圳市的企事业单位优先进行转化,不论具体的转化地点;第二,优先在深圳市范围内进行转化,不论单位的具体注册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三,优先注册地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深圳市的企事业单位在深圳市范围内转化。

  如何在上述三种解读中寻找到最为恰当的政策导向?随着全球化日益深入,任何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都不是本地市场,最终的商品或服务必然面向更大的国内和国际市场。因此,如果将优先转化限制在深圳市范围内,不仅会阻碍深圳的品牌走向世界,也将阻碍知识产权转化效率。正因如此,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解读并不适宜吸引全球创新资源,第一种解读将更有利于深圳的创新发展。所以,在政策上可以要求中外合作办学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优先在注册地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深圳市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转化。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升深圳市的整体科技水平,另一方面又可以吸引优秀人才和新创公司来深圳投资创业,为深圳市创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良好环境奠定科技基础。

  如何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各国政策制定者关注的焦点。1980年通过的美国《拜-杜法》中规定,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归完成此发明的大学以及科研机构所有。但是,为了使技术成果得到更为有效的实施和运用,政府保留介入权,即在大学或者科研机构在合理期限内,未自行实施或者做好实施的必要准备,也未转让和许可他人实施该技术的,政府有权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决定将该技术成果产业化。1998年日本政府颁布《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该法的核心是推进设立将大学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让的技术转移机构。

  针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由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在权属上可以完全归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所有,但是基于财政投入以及公共利益的考虑,政府应当保留对该类科技成果的利用进行有效介入的权利。也就是说,合作办学地政府可以考虑对利用财政资金产生的科技成果,如果大学或科研机构在合理期限内,如自专利权被授权之日起三年,未自行实施或做好实施的必要准备,也没有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该技术,政府有权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决定将该技术成果产业化。

  这种政府基于财政投入的介入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原则是一致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4条规定,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作者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清华-伯克利深圳学院院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