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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制改革最新六个配套文件要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并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通过的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印发。

  深度能源观察整理了六个配套文件的要点,供大家参考。

  《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核心内容: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分为调研摸底、制定试点方案、开展成本监审、核定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四个阶段。非试点地区同步开展输配电价摸底测算。全面调查摸清电网输配电资产、成本和企业效益情况,深入分析输配电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在此基础上,初步测算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和交叉补贴,研究提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和妥善处理交叉补贴的工作思路。已经制定输配电价的省份,电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可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多少,销售电价扣除实际线损因素后调整多少,价差不变。

  《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核心内容:电力市场体系分为区域和省(区、市)电力市场,市场之间不分级别。其中,在全国较大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主要通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依托国家电网公司组建)、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托南方电网公司组建)实现。区域电力市场由国家能源局和省级政府共同监管,以国家能源局为主,省级电力市场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监管,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为主。

  《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核心内容: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组织形式。其中,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交易机构,由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第三方机构及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股。会员制交易机构由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规则组建。

  《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的核心内容:通过建立优先购电制度保障无议价能力的用户用电,通过建立优先发电制度保障清洁能源发电、调节性电源发电优先上网,通过直接交易、电力市场等市场化交易方式,逐步放开其他的发用电计划。在保障电力安全考考供应的前提下,通过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开展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逐步扩大市场化电量比例,加快电力电量平衡从计划手段为主向以市场手段为主转变,为建设电力市场提供空间。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核心内容: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和配电网运营权,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若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承担其供电营业区内负有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成为发电市场主体后,与其他市场主体同等对待,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可与售电主体、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或通过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需要从电网企业购电的,作为电力用户参与交易。鼓励能效和环保水平较差的自备电厂减少自发自用电量,增加市场购电量,逐步实现先进高效机组和清洁能源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