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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核安全防范措施 核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核安全法草案,草案从管理体制、核安全责任、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强化核安全防范措施做了规定。

  草案专门就全方位核安全责任做出了规范,明确“为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延寿、退役及核材料利用等行为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有关单位,应当对其行为负相应责任”。

  在核设施选址方面,草案提出,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遵循调查、评估和审核程序,对地质、地震、气象、水文和人口分布等进行科学评估,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的前提下,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发放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此外,对于放射性废物处置、核损害赔偿等,草案也做出了相应规范。其中,关于核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制定专门的核损害赔偿法规予以规范。

  为了强化核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和公众对核安全的监督,草案设专章对信息公开做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有关内容。同时,明确了政府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权和责任、检查内容和方式。

  根据草案,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承担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及承担其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核事故应急预案和核设施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建立核事故应急准备金制度,保障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经费。草案规定,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实施。

  草案还明确,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举行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告、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人民日报记者 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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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安全法》草案明确核安全信息应公开

  来源:科技日报  时间:2016-11-01

  科技日报北京10月31日电 (记者张盖伦)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该草案专辟“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一章,明确“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草案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级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级政府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来说,其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核设施安全状况、流出物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年度核安全报告等信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则应当公开核安全行政许可程序及结论,公开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等信息。

  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核设施营运单位需要就此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同样的,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草案规定,若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未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或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未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国务院监察部门将予以警告,也可以对直接负责人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强化核安全防范措施

  来源:光明日报  时间:2016-11-01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靳昊、殷泓)“发展核事业的首要条件之一是保障安全,核安全是核事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生命线。”核安全法草案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云川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张云川指出,近年来,鉴于核能在增加能源供给、保障能源安全、促进污染物减排等方面的明显优势,我国正努力发展核能产业,安全稳步发展核电。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正在运行的核电机组有31台,在建机组有23台,目前是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根据规划,预计到2020年我国核电机组数量将跃居世界第二位。

  “发展核事业中的安全问题始终为社会公众所关注。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国际社会对核能发展安全性的质疑不断。”张云川指出,核安全立法一方面可以依法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依法加大核安全科普宣传,引导公众正确、科学认知我国核安全状况。